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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行封堵一氧化碳报警器3人刑拘1人革职罚款200万!

时间: 2024-11-04 13:13:12 |   作者: 新闻中心

  

私行封堵一氧化碳报警器3人刑拘1人革职罚款200万!

  近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出产督导组榜首工作组,查实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

  核对小组成员与抽调的其它煤矿的瓦斯查看员、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人员搜集安全监控日报表、瓦斯查看员手册、通风瓦斯日剖析表、图纸等文档资料,一起分组对井下传感器设置和运用、人员散布、各地址出产作业状况做仔细查看。

  2024年1月份,该煤业需对坐落主斜井井口的空气加热机组进行氧焊修理。因忧虑作业导致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频频报警,该矿信息监控中心主任宋某某购买了一袋气球,放在标校室的公共工具箱里,准备组织巡检人员对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封堵。

  1月5日23时的班前会上,宋某某组织班长石某某和巡检员张某某用气球将井下19台一氧化碳传感器进气口封堵。直至1月8日中班,宋某某才组织人员将气球撤除。处理结果

  查询确定,人为封堵井下19台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归于违背法律行为,涉嫌犯罪。日前,吕梁市临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子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临县公安局对该矿监控中心主任宋某某,巡检员石某某、张某某三人予以刑事拘留。

  结合查清的现实状况,临县应急管理局对相关职责单位和职责人作出处理。鉴于该矿自2024年2月1日已停产,责令持续中止井下全部作业,由该矿上级企业派驻2人驻矿监督;责令上级企业山西某矿业集团担任人做出深入查看,对该煤业矿长梁某某予以革职处理;对该煤业首要担任人施行行政处罚15万元,对该煤业施行行政处罚200万元!

  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职责:

  (一)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装置、运用、检测、改造和作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的;

  (四)封闭、损坏必定的联络出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备(如气体报警器),或许篡改、隐秘、毁掉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六)风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触及人身安全、风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挖掘特定品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定品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组织检测、查验合格,获得安全运用证或许安全标志,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的;